第一條、線上課程修業期間及開課
一、 乙方所購買之線上教學課程,使用期限應依選定之方案而定。得展延之方案,以展延一次(90天)為限,乙方須於課程原使用期限到期前一個月,向甲方申請展延,展延天數不列入退費計算範圍。若購買之方案無提供展延之服務,則不得展延。
二、 線上課程修業期間屆滿,甲方得停止提供乙方所報名之線上課程(含所贈送之課程)。乙方必須重新報名繳費,方能再使用線上課程及服務。
三、 線上課程修業期間,甲方僅提供線上教學及教學必要之服務,乙方如有修飾論文、批改文章等教學課程以外之需求,得與甲方另訂服務契約。
四、 甲方不定期推出之專案活動,應以官網之說明為準,甲方並保有最終修改、變更、解釋及取消專案之權利。
第二條、線上課程退費手續
一、線上語言課程退費手續依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辦理(如附件)。
二、已使用課程將依原價計算,菲律賓籍教師原價為新台幣600元 ; 其他國籍教師為新台幣750元。
三、退費手續:
(一)若乙方付費方式為刷卡,退費將依比例及扣除金流手續費(最高不超過3.4%),以現金轉帳方式退款;申請退費須收行政手續費新台幣500元及轉帳手續費新台幣15元;退費審核期為3-6個月。
(二)若乙方係透過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期,退費應依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退費流程辦理(如附件)。
第三條、終止契約
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不得上課並不得依第六條辦理退費。
(一) 乙方侵害甲方之著作權者。
(二) 乙方將自己或其他會員帳號密碼給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使用而導致甲方權益受損者。
(三) 乙方蓄意入侵或破壞線上學習系統,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將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四) 乙方透過上課系統從事非法行為或蓄意干擾其他會員上課,使甲方或其他會員權益受損者。
二、 甲方如未依本契約提供線上教學之服務,乙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甲方退費。
第四條、資料保護
對於乙方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甲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一、 基於法律之規定。
二、 受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三、 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四、 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會員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
五、 甲方在本站與網站群的基本資料本站與網站群決不會販售或任意提供給第三者(個人或公司團體),但是參加乙方主辦或協辦活動,因寄發贈品或聯絡所需,乙方得運用甲方部分個人資料。
六、 對於乙方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之關係企業或合作對象,得於法律許可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並得作成會員統計資料、提供服務及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
第五條、服務規範
一、 甲方提供乙方購買之產品為教學課程而非銷售特定教師,教師為真人線上一對一上課,單堂課50分鐘。
二、 選課:每堂課乙方皆須於開課前5小時完成選課,請參照線上外語課程選課系統使用說明,上線登入選課。若想於當天中午12:00前上課,則需在前一天21:00前完成選課,以便老師提前備課。
三、 上課:
(一)請乙方事先於上課開始10分鐘前進入線上教室,並事先確認設備及網路狀態,若上課開始逾15分鐘未登入線上教室系統,仍計算該課程堂數。
(二)如因乙方個人之因素或設備異常可能遲到,應於課程開始前10分鐘通知客服人員,以保留該堂線上外語課程權益 ; 乙方登入線上教室後,甲方將開始課程,課程將於原定時間結束,恕不補時。
(三)甲方若未準時連線逾15分鐘,此堂課將不計堂數並補償一堂30分鐘一對一課程。
四、 菲律賓籍教師一對一課程:
(一)如遇教師請假或其他因素無法上課,乙方同意甲方將安排另一位菲律賓籍教師提供服務。
(二)因菲律賓地區有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造成無法上課時,甲方將順延該堂課程,以維護乙方權益。
五、 轉讓課程
(一)菲律賓籍教師一對一課程:
1. 轉讓範圍包含購買課程、效期、贈課和舊生帶新生專案所贈送之線上英語課程。
2. 乙方轉讓課程洽原顧問服務則免手續費,若新學員接收轉讓課程但已有顧問服務,將酌收行政作業費新台幣1,200元。
3. 已轉讓課程不適用退費;承接轉讓堂數不得再次轉讓。
(二)其他國籍教師一對一課程:轉讓課程僅開放二等親親人,需酌收新台幣1,000元行政作業費,轉讓效期依原方案為主。
六、 轉換顧問:乙方於購課後要求轉換顧問,如非因甲方或顧問個人之因素, 將酌收行政手續費新台幣1,200元。
七、 學員請假:乙方須於課程開始前5小時登入系統完成請假手續,若未完成請假手續,課堂數將依正常使用計算扣除。
八、 暫停課程:乙方若因故須請假達[30天]以上,應事先告知甲方並完成請假手續,否則原時段恕不保留;若未告知並完成請假手續,課堂數將依正常使用計算扣除。
第六條、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優先採調解程序解決之。
第七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書及乙方因使用本線上課程服務而與甲方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適用之。因此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